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2016年10月14日颁布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研究,决定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二、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四、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企业资产: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工程承接范围: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4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4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以下 、泵站总装机容量800K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500米、堤防级别3级以下。
注:
1、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 、治涝 、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 、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 、河道整治建筑物 、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 、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 、自动化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 ,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 、桥梁 、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 》( SL26-2012)。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确定。
3、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施工 、农田水利工程 、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 、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